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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大学 关于领导干部听课的若干规定

作者:admin&nbsp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10-10

建立完善的各级领导听课制度,是确保各级领导深入课堂教学现场,了解教学状况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一、校领导、教务处、学院(部)、系等相关负责人,每学期都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听课。

l、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校领导根据工作安排自行安排听课时间。

2、教务处、院(部)领导及系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听课安排由各部门自行确定。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将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教务处及有关院(部)或相关部门,各院(部)及相关部门要尽快通知教师本人或岗位责任人,及时组织整改。

、领导干部听课时,应优先对本学期未被列入督导计划的教师进行听课和检查。

四、学期期中及期末,学院(部)应将听课情况报教务处。学期结束前,学校将对听课情况进行检查,并由教务处将有关领导干部听课情况汇总备案。

五、领导听课结果纳入院(部)教学督导的范畴,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依据之一。

六、学院(部)高级职称教师应承担一定听课任务,具体办法由各院(部)自行制定。

附:兰州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领导干部用)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领导干部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