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理工发【2024】2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学生为中心”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觉接受师生、社会与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转专业的类型
第三条 正常申请转专业。
按专业招生录取及按专业组招生录取、已确定专业的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学习潜力的。
第四条 其它情况申请转专业。
(一)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或者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 经前两学年学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
(三) 学生休、停学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原学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四) 经前两学年学习,确有专长,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的等其他原因的;
(五)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以申请转专业;
(六)休学创业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七)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包括学校国际交流项目、卓越班、基地班、实验班等选拔等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合格,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
(二)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兴趣和志向;
(三) 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正常申请可以转两次专业,第二学期末可以在全校范围申请转专业,第三学期末可以在学院范围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其它情况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七条 按历史类(原文史类)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只招物理类(原理工类)考生的专业(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第八条 按照其他招生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作为预科生被录取的学生不能转专业。普通班学生不能通转专业方式直接转入卓越班、基地班和实验班。
第九条 全校范围内接收专业允许学生转入的人数由所在学院结合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教学资源等综合因素,按照本学院本年级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5%确定。学院范围内接收专业,按照本学院本年级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确定。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接收学院的专业能力考核,考核内容与方式由接收学院自行确定。接收学院严格按照考核总成绩排序录取。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一条 正常申请转专业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条件,春季学期第14周前,提出第二学期末全校范围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人数、条件、要求、具体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办法和考核等工作实施细则;秋季学期第14周前,提出第三学期末学院范围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人数、条件、要求、具体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办法和考核等工作实施细则;分别以学院文件的形式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二)每学期开学前3天,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教务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每个学生限报一个专业,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转至拟转入学院审核。
(三)每学期第1周,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按照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本学院转专业计划接收人数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由接收学院教学院长在教务系统内签署意见,并将考核材料、拟录取结果等材料上报报教务处。
(四)每学期第2周,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下,教务处组织对转专业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核,确定各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审核通过后名单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公布。学生需撤销转专业申请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撤销申请。
(五)每学期第3周,由接收学院通知转专业成功学生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其他情况申请转专业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其他情况学生转专业原则上从严掌握,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查,接受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学业与专业学习评估,合格者方可接受申请。秋季学期第1周,符合规定的学生填写《兰州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转出学院和接收学院的教学院长分别签署审核意见。秋季学期第2周,教务处组织对转专业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读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方能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已学的原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相同的课程,经转入学院确认,可以免修,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转专业前的学习年限,计入总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均不得超过6年(停学创业和应征入伍学生年限不计入在籍年限)。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卡等类似证件不作变更,但学生证须进行更换。
第十六条 接收学生转入的学院应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内,可以逐级向所在学院、拟转入学院、教务处和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在转专业过程中,学生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取消其转专业录取资格,对已经办理了学籍变更手续后发现问题的学生,退回原专业学习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教职工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兰理工发〔2014〕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