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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考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

作者:admin&nbsp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11-18

校属各单位、部门:

《兰州理工大学考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经2015610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考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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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考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与教风建设,促进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考核的方式

  课程考核的方式由课程所属学院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闭卷

  2.开卷

  3.综合测评

二、命题与审题

  (一)命题的要求

  1.命题工作应在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领导下,由教学小组或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的考试,应成立3(3人以上)命题小组,负责考试命题工作,也可采用试题库组题的方法命题或采用抽取本部门新建的试卷库中某一套试卷的办法,有条件的专业课也应成立命题小组。

  2.命题小组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命题的范围、重点和难点,拟定试题的难度、广度和分量。

  3.每门课程要同时提供两套试题,其难度、广度和分量应相当,但不得雷同。同时须制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交课程组阅卷、评分和复查使用,并按教学基础资料库的建设要求存档。

4.试题中不应照搬教材中的例题、做过的作业习题以及公开出版的模拟题。鼓励量大面广课程及学科基础课建立试卷(题)库。

5.闭卷考试试题应由教师先试做,试题的分量应掌握在使学习成绩为中等程度的学生在二小时内能够基本完成。

  6.对于开卷笔试的命题,除应考核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情况外,更应侧重于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7.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学时数相同的课程,应统一考核时间、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统一分析。

(二)审题的要求

1.各门课程的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须同时经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由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经审查签字的试题、标准答案以及评分标准,由专人负责保管。

3、凡未经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的试卷均不予使用。

三、考试组织

   1.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公布考试安排,任何人不得变动。各院(部)在考前要分别召开主、监考教师培训会及学生主题班会,强调主监考职责及考生纪律。

2.主考教师由各开课院(部)指派,监考教师一般由相关学院(部)派出,一般标准考场设监考2人。

3.在考试期间,各院(部)教学院长(主任)与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教务办公室负责人或教学秘书要组织人力认真巡视考场,协助主、监考教师维护考场纪律。教务处负责安排校级巡视人员进行考场巡视。

  4.对于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校医院的证明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个别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在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离开考场就医,并凭当日医疗证明次日到所在学院(部)教学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

四、试卷印刷与领取

  1.考试前一周,教务处将课程名称、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印刷份数送印刷厂,并由专人办理书面交接记录手续。印刷厂应在考试前一天按考场分封好试卷,并在封签上注明考场、应考人数及试卷份数、课程名称。

  2.教务处指派专人考试前去印刷厂抽查试卷准备情况和试卷分封情况。

  3.课程开考前半小时主考教师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办理领取手续。

  4.试卷印刷、保管、领取及印刷原版和废卷的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五、考场管理

  (一)工作人员职责

1.检查监考人员到位情况,处理考试中有关事宜。

2.巡视考场,检查考场纪律。

3.考试前召集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4.考试结束后,组织监考人员密封试卷。

5.对于容易造成学生作弊行为的考场,有权暂停考试予以整顿。

  (二)监考职责

  1.监考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若确需变动,学院于考试前一天调整,调整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2.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考前半小时到考场所在教员休息室签到,必须佩带监考牌进入考场,按考生单人、单桌、单行粘贴桌签,根据考场情况可随机调整考生座位顺序。

  3.考前监考人员必须清理考场,整顿考场秩序,清点考生人数,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发卷后提示学生在每张试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

  4.根据有效证件核实考生,严防替考。

  5.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凡发现违犯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包括作弊未遂者,保留证据,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于无法取得证据的舞弊行为(如偷看,交谈),应及时予以口头警告,对警告后仍不听从者,劝其离开考场,并如实记录于《考场记录》中。对有违犯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考场,《考场记录》应填写一式二份,一份交主考教师,另一份与违纪或作弊考生试卷及相关材料一并交工作人员。

  6.因监考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等事故,应追究监考人员责任,按《兰州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7.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考生答卷,清点试卷份数后,填写《考场记录》,试卷交主考教师清点。确认无误后方可密封。

  (三)主考职责

  1.主考人员由院(部)指定教师担任,对本门课程考试工作负责。

  2.考试前半小时去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3.考试前15分钟将试卷和考试用纸分发给各监考教师并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4.考试时,巡视考场,解决有关试卷不清楚等问题。

5.考试结束后负责清点、接收试卷。

(四)巡视职责

1.巡视人员必须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管理制度和规范,进入考场必须佩戴巡视牌。

2.巡视人员进出考场应保持安静,不能影响学生正常答卷,保证考场内正常的考试秩序。

3.巡视人员对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出现看书读报、抽烟、接听手机、聊天谈话、打瞌睡、迟到、擅离职守等行为,有权促其立即改正。

4.巡视过程中发现的考试舞弊学生,交于监考教师处理。

5.巡视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6.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检查记载表》,注明在巡视过程中,考场及监考教师存在的问题等,签名后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存档。

  (五)主、监考人员考场纪律

1.不得有与考试无关的行为,如看书读报、抽烟、接听手机、聊天谈话、打瞌睡等。

2.监考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3.不得给考生解释题意、暗示或启发考生答卷。

4.不得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六)考生考场纪律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超过三十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及必需的文具。

  3.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发现试题字迹不清或印刷问题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主考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5.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内容、交头接耳等不规范行为的;

(5) 在考场周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监考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6.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场作弊:

(1) 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号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 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资料、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行为。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兰州理工大学考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20033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66月修订)同时废止。